2015年注会《经济法》备考资料:公司设立条件
知识点: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方式 | 发起设立 | 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 |
期限 | 允许分期出资 |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
人数 | 1-50人 | 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资本 |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
验资 | NO | 发起:NO,募集:YES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也需验资。 |
组织 |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